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