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