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