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