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