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