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 (三)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有固定的住所;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及住所; (二)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 原始基金数额; (四)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 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 住所证明; (五)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