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