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