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