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