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二)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