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