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引用法条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