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