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