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 第八条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