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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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