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