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