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