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内容及方法等;

验收委员会可按专业分为若干专业验收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