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