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