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