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