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