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执行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 第十四条 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第十五条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