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