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