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