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部署。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者改善规划、方案,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生态环境形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指导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