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