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章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执行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