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