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执行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本部门以及下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