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