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