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
第十一条
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