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