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