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