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