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