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