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