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