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