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