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样式)〔略〕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