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自然科学基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制定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进行论证。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制定的重点项目指南,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结题

第三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九条 发表重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重点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